《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10-16 | 来源: 江苏农业网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9月30日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若干措施》(苏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出台的专门支持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若干措施》精神,把《若干措施》落到实处,现作出如下解读:
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重要任务。小农经营是江苏传统农耕方式,现阶段依然占有一定比重,是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实施农业产业富民,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为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但各地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可能短时间全面实现农业规模化,必须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尊重小农经营的历史贡献和基础地位。要注意处理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一方面,要认识到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也要认清小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省情农情,必须完善好、落实好针对小农户的扶持政策,让广大小农户享受到党惠农政策的阳光雨露。
发展小农户既要因地制宜、大胆突破,也要积极稳妥、坚持原则。一是坚持“大小”协同发展。要协调好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基础地位与发挥好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两者的关系,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新型主体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不搞一刀切、不搞行政命令。坚持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宜大则大、宜小则小,防止人为垒大户、排挤小农户。三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落实小农户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激发小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若干措施》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作出进一步细化,对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提出了11条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提升小农户自身能力和改善发展条件。《若干措施》第一到第四条,即提升小农户发展能力和水平、改善小农户物质技术装备条件、支持小农户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这四条措施,从对小农户的培训宣传指导及完善综合配套等方面着手,帮助小农户成长为新型职业农民,为小农户创办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供条件。提出“至2022年,每年培训小农户12万人以上”的目标,同时提出“采取减免学费、送教下乡、半农半读等形式,支持小农户接受涉农专业中高等学历教育”以及“组织科技专家驻村驻点,向小农户提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等培训和技术指导”等针对性举措。
二是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若干措施》第五、六条即发挥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作用和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等方面着手,着重提升合作组织类别和功能。提出支持发展以合作社为载体的组织化新模式,支持企业增加与小农户的利益捆绑形式;引导产业协会、联合会、综合性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组织积极吸纳小农户为成员,将小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采取多种形式与小农户联合创业,拓宽小农户提升组织化程度的路径。
三是丰富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内容。《若干措施》第七、八条即健全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面向小农户的产销服务,从找准小农户服务需求拓展服务领域、加快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方面着手,着重提高小农户生产效率、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提出“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的托管式、订单式、一站式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能力的新型农产品经纪人和合作社带头人,带动小农户生产销售特色农产品”;“充实县域电商运营中心、乡村服务站点的营销、物流配送、电商店孵化等功能”,弥补小农户在产销上的薄弱环节。
四是完善小农户扶持政策。《若干措施》第九至十一条即稳定完善小农户土地政策、强化小农户的支持政策、提升金融保险服务小农户水平,从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提高财政补贴效率、便捷获得信贷、抵御风险等方面着手,着重加强保护小农户土地权益、帮助小农户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提升对小农户的金融保险服务水平。明确提出“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各市县在每年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的计划用于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财政支农项目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可以折股量化给小农户特别是低收入农户,让小农户享受分红收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下放涉农信贷审批权限,简化业务流程,研发额度小、频度高、季节时限性较强的特色贷款产品,适度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等一系列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支持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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