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2 | 来源: 安徽农业网
各市、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精神,201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支持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一)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实施质量兴农战略,探索健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调整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支持绿色循环立体农业发展,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
(二)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支持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大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入融合发展,鼓励农村创业创新,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新活力。
(三)持续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和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深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改革。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全面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
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53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深入推进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省级继续采取因素法等方式测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等大专项切块下达到市、县(市、区),并结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项目支持方向,制定各市、县(市、区)具体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细化具体工作任务,统筹使用省下达的财政资金,具体任务、支持重点、补助标准等要与往年政策执行相衔接。
市、县(市、区)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基础上,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强制扑杀补助,以及下达的其他约束性指标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执行,试点范围严格限制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禁止超项目范围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结构调整(粮改饲)、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农机深松作业)的部分已提前下达,用于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部分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并下达资金,其余部分任务资金随《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932)下达。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930号)下达。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由《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中央财政2018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8〕931号)下达。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已提前下达。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分别制定本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式、申报和评审情况、分配意见、监管措施等。同时,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总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条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实施地点、实施要求、监管措施等。各地总体资金使用方案、总体项目实施方案印发前要与省农委、省财政厅充分沟通,并于9月30日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备案(只需发送PDF格式电子版,邮箱:
ahnwcwc@163.com),省农委、省财政厅另有单独通知的事项,方案备案时间从其规定。
(二)推进政策公开。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政策措施和本地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执行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绩效评估。省农委、省财政厅将政策目标实现情
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四)强化调度督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享受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补助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管理。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农委、省财政厅报告,并分别于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要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总结分析项目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将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4.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5.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6.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7.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8.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分县区印发)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附件:
201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