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6 |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决定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制定对连栋塑料膜温室和连栋玻璃温室等新产品补贴的路径和方法,加速推进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新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和农机装备转型升级,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试点产品

    结合我省实际,将连栋塑料膜温室和连栋玻璃温室纳入试点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三、补贴对象及试点范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试点范围。

    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覆盖全省。各县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试点,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直管县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试点时间及资金安排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于按照本试点要求新建的连栋温室,且在试点时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补贴。

    (二)资金安排。

    试点期间,每年我省从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连栋温室、废弃物料烘干机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连栋塑料膜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2000平方米(含),连栋玻璃温室起补轴线面积为1000平方米(含)。年度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含)和80万元(含)。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实行“先建设后补贴,先申请先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因当年试点资金规模不够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五、补贴产品及温室建造企业条件

    (一)补贴产品条件。

    1.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整机发明专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证明之一;

    2.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

    3.温室设计使用年限、荷载取值、构件用材、制造、安装等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主要包括:JB/T 10292-2001温室工程  术语;JB/T 10288-2013连栋温室  技术条件;GB/T 51183-2016 农业温室结构载荷规范;NY/T 1420-2007 温室工程质量验收通则;NY/T 1145-2006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NY/T 1832-2009 温室钢结构安装与验收规范;NY/T 1966-2010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塑料薄膜;NY/T 2708-2015 温室覆盖材料安装与验收规范  玻璃;NY/T 2970-2016 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 1363-2007 温室用铝箔遮阳保温幕);

    4.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建造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号、安装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标牌。

   (二)温室建造企业条件。

    1.能够为用户提供温室骨架加工、现场安装等全程服务,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我省设立售后服务中心;

    2.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农业设施、温室建造等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

    4.自愿申请列入试点补贴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通过我省组织的田(场)间实地验证。

    六、新产品田(场)间实地验证

    自愿参与试点的温室建造企业,应主动向已建成连栋温室所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田(场)间实地验证申请。每个企业至少提供3个在我省已经建成的连栋温室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销售发票、竣工验收报告等。

    根据温室建造企业提出的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农机推广、科研单位等对辖区内建成的连栋温室开展田(场)间实地验证工作,并填写《安徽省连栋温室实地验证表》(见附件2)。

    七、操作程序

    (一)温室建设。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在我省投档通过的温室建造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连栋温室,签订建设合同后进行建设。

    (二)自主申报。连栋温室建设完成后,补贴对象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补贴对象和温室建造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申请补贴材料如下:

    1.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温室用途承诺书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

    2.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

    3.销售发票原件;

    4.“一卡通”原件或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即对公账号等;

    5.竣工验收报告;

    6.独立第三方出具连栋温室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至少要包括“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中基本配置、参数有关要求和温室面积等项目。独立第三方应具备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连栋温室质量检测的能力。

    (三)核实查验。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主要核验连栋温室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等补贴申请资料,填写《安徽省连栋温室补贴核验表》(见附件3),并拍摄补贴对象和建设完工的连栋温室合影照片存档。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额度50万(含)以上的,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共同参与核验。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公示、结算、拨付等按照《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计财〔2018〕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等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全过程管理,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为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探索可推广和复制的宝贵经验。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各试点县(市、区)深入研究试点中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鼓励开展独立第三方对连栋温室建设质量进行抽查核验,切实提高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效。

    2.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连栋温室技术特点的研究,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围绕连栋温室补贴特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规范有序推进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落实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领导小组责任,对于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对连栋温室试点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出现突出问题、成效不明显的产品应及时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措施,并开展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3.及时总结经验。连栋温室购置补贴试点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地既要勇于探索,先行先试,也要及时总结,挖掘和提炼试点经验,争取我省在试点期限内完成既定试点目标任务。各试点县(市、区)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年度试点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连栋温室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2.安徽省连栋温室实地验证表

          3.安徽省连栋温室补贴核验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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