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0 | 来源: 农业农村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
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
三是创新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产业扶贫。深入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进一步推动资金项目向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未摘帽贫困县倾斜。指导贫困地区开展产业扶贫,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扶贫项目,防范产业扶贫风险,提升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各地推广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形式,构建联贫带贫减贫的长效机制。
(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扩大早稻、大豆、油菜、花生等粮油作物面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油料自给水平。支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全力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实施奶业提质增效行动,加强优质饲草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完善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推进全程全面农业机械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提升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处理能力,推动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出村进城“最先一公里”问题。
(四)大力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形成“点、线、面”结合、功能有机衔接的乡村产业振兴格局。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
(五)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全面落实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方案,切实保护耕地、草原和水生生物资源。启动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强化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快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强化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考核
(一)推进资金统筹整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要求,落实和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切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 各省可结合任务清单,在大专项内部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执行,试点范围严格限制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鼓励各地按规定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配合,推动相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整合。探索将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统筹衔接实施,将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与保护性耕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深松整地等耕地质量提升工作统筹衔接实施,相关涉农资金可向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倾斜,形成政策集聚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细化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省级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要因地制宜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省在编制实施方案时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沟通,于6月30日前正式印发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将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情况(包括安排贫困县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项目和资金情况)同步上传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强化政策公开。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财政支农政策措施和省级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督促指导基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好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项目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注重调度督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告。各省自7月起通过农业农村部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每个月底报送资金执行情况,2021年1月31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并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五)加强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管,全面清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有效解决补贴发放“最后一公里”问题。配合有关方面切实强化重点领域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并结合2019年七部门联合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和政策实施机制,强化资金使用过程监管,推动建立资金规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六)开展绩效评估。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省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政策落实情况。 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将以过程评价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执行及信息报送等情况,并将组织对重点任务、重点地区进行绩效考评。
附件: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2.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3.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