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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0 | 来源: 江苏农业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第五条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建立本地区项目库,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负责本地区项目监督检查、统计汇总等。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设区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级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九条县级农田建设规划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布局图,建立规划期项目库。项目库分年度建立,各年度项目申报入库时材料达到可研深度。
设区市和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单位可以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拟建设的地块集中连片,建设治理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者生态环境;
(四)拟建设的地块所在自然村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或所在村委会同意;
(五)国家和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建立年度农田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规划图和其他附件材料。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目标、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排、预期效益等。
第十二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县级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各设区市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本省规划以及各地年度项目库建设情况等,向农业农村部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
第十四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项目区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农田建设任务,按照综合因素法分解下达各市、县年度农田建设任务。任务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重点任务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70%,工作绩效因素权重20%,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权重10%。重点任务及其他因素主要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和政策创新等。
第十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
第十九条 省、受托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专家从国家或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省级农田建设专家库,用于农田建设咨询、评审等。专家库按专业、地区等建立,实行动态管理。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视工作需要建立本地区农田建设专家库,作为省级专家库分库、定期报省汇总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适时批复,项目评审不可行的项目不得批复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等,编制、上报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县(市、区)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批复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开展项目招投标,招标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项目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视项目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及时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应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自愿、民主方式,充分调动项目受益主体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田建设项目,如申报主体具备自主实施农田建设项目的条件,可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视实际情况简化项目实施操作程序,以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选定监理单位监督实施,按规定做好第三方质量检测和竣工决算审计。具体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计划调整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或终止手续。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三十条项目调整指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单项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建设期限变化等。
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项目财政投资10%以上的,主要单项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投资增加或减少投资20%以上情形和单项工程地点发生较大变化超出原工程服务范围)的,以及项目建设期限变化的,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其中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项目财政投资20%以上的,需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确认。
其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及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的事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地点变化和项目终止的,需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复。省农业农村厅的项目调整、项目终止批复文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实施计划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完成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三十六条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应对照项目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逐项核查,并检查单项工程验收指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项目初验合格后,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验收结果应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省级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四十二条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改进质量监督手段,构建完善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体系。
第四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农业农村厅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扣减项目所在县下一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者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农田建设财政资金的;
(五)年度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监察等机关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第五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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