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7 | 来源: 网络
 一、关于《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颁布背景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技术推广。1994年省人大在全国较早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先后于1997年、2004年、2010年三次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正。《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我省农技推广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办法》,坚持把加强农技推广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力保障了我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2016年我省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6%,居全国各省份第一,农技推广功不可没。
    但是,随着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2012年《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后,我省原《办法》已滞后于农业农村发展需要,部分内容甚至与新修订的上位法相矛盾,亟需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订,为农技推广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关于《办法》颁布意义
    这次省级层面修订《办法》,江苏在全国是第三个省份。其颁布实施,十分及时,十分必要。
    (一)《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农技推广体系依法建设水平,稳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我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业技术推广职责发生了变化,亟需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滞后,存在专业人员流失、人员老化、结构失衡、队伍断层、在编不在岗、非专业人员占比过高等问题;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不足,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而原《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较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刚性不强。全面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必将有力强化地方政府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着力打造一支精干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满足农民增收致富的科技需求。过去,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高度分散,通过技术提高生产经营效益的动力不足。国家农技推广体系“一家独大”,几乎包揽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全部工作。随着土地流转的快速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个性化、特色化、专一化的技术需求急剧增加,传统的主体单一、方式单一、技术单一的推广模式逐渐显露弊端,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各类农业社会化推广组织蓬勃兴起,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也更多走向市场,给农技推广工作带来活力。全面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策扶持,有利于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社会化服务主体参加农技推广工作,加快形成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优势互补、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良性互动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极大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有效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主体的个性化、多样化技术需求,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三)《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省农业发展的耕地资源日益紧缺、环境约束日益加大,农产品面临生产成本“地板”抬升、价格“天花板”触顶双重挤压,传统的高投入、粗放式甚至掠夺式经营已经难以为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制约瓶颈、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从根本上讲还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当前,我省大量农业科研成果束之高阁,有效转化率不到50%。通过立法推进农业科技与产业融合,强化农业技术落地应用,有助于推动我省农业生产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农业发展由资源消耗型向绿色可持续转变,农业经营由分散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三、关于《办法》修订过程
    2015年,我省《办法》修订工作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省农委协同省法制办及省人大农委等部门启动修订工作。一年多的时间,省人大、省法制办、省农委等先后联合或单独调研了32个县(市、区),与县乡政府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座谈交流。在深入吃透上位法精神、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并多次征求了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工作机构、党群组织以及13个省辖市意见,2016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7年1月18日,新修订的《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办法》框架结构
    新《办法》对原《办法》做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对上位法已明确的通用条款不作重复说明,侧重细化条款和新增内容,保留了相对完整体系,共分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与附则。在修订时主要突出以下几点:一是细化大法有关规定;二是体现江苏特点,如定向委培农技推广后备人才;三是融入时代特色,如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四是处处维护农业科技推广人员尤其是基层农技人员利益,激发广大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从事推广的积极性。
    五、关于农业技术和农业技术推广内涵
    随着农业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先进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广泛应用,原《办法》规定的“农业技术”历史局限性逐渐显露。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一批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相关的法律出台,也为进一步明确“农业技术”、“农业技术推广”概念提供了依据。其中“农业技术”按照体现大农业概念、体现农业科技创新特点和突出农业生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在上位法所列八项农业技术基础上,增加“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农业技术推广”则突出为生产全程服务、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谁推广谁负责、尊重农业生产者意愿、有利于发挥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积极性等方面,服务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
    在农业技术推广方式上,除了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入户指导、建立示范基地等常规方式手段外,《办法》第二十二条提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便捷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在省级层面,省农委已专门建立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将农业科研、推广和农户紧紧衔接到一起,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为广大农民提供“全天候、保姆式”线上服务,有效打通了“农技推广最后一公里”。
    六、关于农技推广体系构架
    《办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相结合”。目标是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技推广体系。这可以概括为“一主多元”推广体系,其中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主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体现为“多元”,但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有所侧重、不尽相同。
    (一)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有目共睹,其公益性职责也是其他市场化主体无法取代的。这可以从以下方面认识:一是由农业特点决定的。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弱质产业,政府必须提供公共农业技术服务;二是由农业技术本身特点决定的。农业作为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农业技术特别是大面积推广的技术,其供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公共物品的性质,技术保密程度低,一般市场主体不愿承担,只能由政府免费提供;三是由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决定的。目前我省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农业从业者整体素质低,需要政府提供无偿服务;四是由政府公共目标决定的。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是政府责任,与此相关的技术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五是国际经验的证明。世界上无论大国小国、强国弱国,都有一支国家农技推广队伍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
    (二)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是农业技术开发单位,是农业科研成果的源头,是农业技术推广的技术依托。他们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人才、成果、资源等诸多优势,有条件、能力和潜力,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也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技推广的准公益性单位。目前,我省涉农高校和地区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40多家,农业科技人员2000多名,把这支队伍的推广积极性调动好、利用好,可以大大促进科研成果的直接转化,提高农业技术推广覆盖面,对农业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自2009年开始,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及省财政厅联合实施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组织全省39家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对接56个农业县(市、区),选派专家驻村蹲点,推进农业科技、专家和资源下乡,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各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为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将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内容。同时,根据上位法,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除了承担部分公益性服务,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服务外,还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和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为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在服务“三农”的同时,也可提升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自身经济实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
    随着农业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蓬勃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活跃在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最大优势是与农民、生产、市场相连接,掌握市场和农户需求,引进推广的技术针对性强,它们进行试验示范、农资供应、标准化生产指导和技术培训、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活动,满足农民个性化技术需求,是市场化的农技推广行为,也是公益性农技推广的重要补充。为此,《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增加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也是不可忽视的农业技术力量,可发挥其不同领域的推广优势。如省科技厅的农村科技超市,省科协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触角都伸向农村各个角落,也是我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是农业技术集中试验、示范基地,技术力量较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节水灌溉、供排水、防洪、水土保持等方面有着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它们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较强的优势,在做好本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服务,发挥示范作用。它们也是《办法》鼓励和支持的对象。
    (四)村农业科技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
    我国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最低设置在乡一级。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和扩村并镇的深入推进,农技推广面临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偏少和服务区域扩大的矛盾。为有效履行好工作职责,满足服务区域内广大农户和生产经营组织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需求,必须调动好、发挥好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近年来,我省依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建设了一大批“五个一”村级规范化农业科技服务站,有效增强了基层农业技术服务能力。
    农民技术人员是在村里从事技术推广服务的实用人才,包括专兼职农业技术员、动物防疫员等,是农技推广人员在生产一线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服务的得力助手,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地制宜加强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建设,培育农民技术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七、关于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为推广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水利等技术而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第十条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职责,并规定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姓“公”不姓“私”,今后不能再搞经营性服务和创收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逐步实行综合设置”。(一)从目前的实际看,乡镇一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比较复杂,全省“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共1015个,按综合内涵不同,主要有四类,其中农技综合设置机构870个,占85.7%;农技与畜牧综合设置机构49个,占4.8%;农技与农经综合设置机构84个,占8.3%;农技与畜牧、农经综合设置机构12个,占1.2%。按照乡镇机构改革要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但目前因种植业、农机、水产等推广体系管理在乡镇,畜牧推广体系大部分属县农业部门主管,综合到一起有难度,只能逐步推进。(二)县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目前大多是分专业设置,也有的市、县(市、区)实行一定综合,如将作栽、土肥、种子、植保等合并成立农技推广中心,省里也将原作栽站和园艺技术推广站合并为农技推广总站。综合设置是方向,但也有个过程,不能一刀切,不搞强拼硬凑。具体方式可根据农业生态条件、产业特色、生产规模、区域布局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科学设立。
    八、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是基层最关注、地方政府及部门分歧最明显、省人大有关委员争议最热烈的内容。乡镇畜牧兽医按要求应当实行县级农业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但目前全省还有30%由乡镇管理。2011年,对全省68个县级政府及县级农业部门、967个乡镇政府及乡镇农技推广机构进行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意向调查。结果表明,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农业部门、乡镇分管领导均倾向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由县乡双重管理,比例约占50%,倾向于由县农业部门管理的占34-36%,而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机构倾向性正好相反,即由县乡双重管理的占35%,倾向于由县农业部门管理的占50%。2016年的典型调查结果与此相似。当然,管理体制的最终确定不仅受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影响,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保障水平等也是影响管理体制的重要因素,省人大最终决定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暂不全省统一,究竟实行何种管理体制,还是交由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也可以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
    其实,原《办法》就一直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但现实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实行由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业务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但总体上县级业务部门指导力度很弱,少数县(市)一些乡镇甚至已撤了乡镇农技站,综合设立农业水利科,上级业务部门很难指导。从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角度看,目前这种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弊端明显,主要是有的地方随意抽调农业技术人员从事政府中心工作,普遍占据70%以上的时间,农技推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离不开乡镇政府,一些重大技术的推广工作,需要乡镇组织协调。垂直管理的乡站或区域站由于农业技术人员人数较少,服务范围大,只能对种养大户和示范户进行指导,某种程度上也难以满足农民全方面的需求,同时也要配合乡镇政府承担中心工作。随着撤乡并镇进一步开展,“小县即大乡”、“大乡即小县”,管理模式有整合的趋势。总之,无论实行哪种管理模式,都应能更好发挥县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有效整合县域推广资源,实现县乡推广机构合理分工协作,协同开展为农服务,使农技推广的公益性职能得到切实履行。《办法》也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
    九、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农业特色、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并配齐,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保证其公益性职责的履行”。这条重点在于“配齐”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编制。基层历次改革几乎都是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削减,导致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在乡镇一级农技推广机构,编制配置不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安排的,而主要是按照人口和地方财力安排的,而且大量编制被非专业人员挤占,现有人员往往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调查显示,部分地方缺编空编脱岗现象严重,如N市LS区镇级农技和畜牧兽医体系缺编18人,占总编制12%,在编不在岗39人,占总编制27%;又如C市农业服务中心在岗人员仅46人,占总编制22%。所以,从履行农业技术推广职能的角度,要堵上这个漏洞。具体配备上,种植业、畜牧兽医、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分别以所服务区域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主要作物种植比例、畜禽养殖量与规模养殖比重、水产养殖面积与水面结构比例等为依据。农业机构化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以种养方式、种类构成及农机保有量为依据。
    十、关于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
    非专业人员进入农技推广岗位,不仅占用了业务人员的编制,也影响到公益性职责的履行,这一直是各地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调查表明,全省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在编岗位中管理岗偏多,部分地区技术岗不足全部岗位的50%。由于管理岗人员无法进行职称评定,从而降低了工作人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办法》第十二条对此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得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当然,目前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要达到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还做不到,编制部门也倾向于留出一部分管理岗位。但是上位法对此已有明确要求,意指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直接面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性强,人员编制本来就少,没必要设立非专业技术岗位。最后,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坚持了这一意见。按照全面履职要求和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其管理岗和工勤岗由专技岗人员兼任履行其相应职责。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按照全面履行公益性职能、重点服务地域主导产业、不同专业相互兼顾的要求进行设置,可以实行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
    另外,《办法》特别提出,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当前,有少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人员,按照省有关政策,都要求本科及以上,不少人进来后很快就通过各种途径跳出去了。从实际看,大专作为高等教育的最低层次,教学中理论和实践并重,毕业生业务素质基本能适应新时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因此,《办法》给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招聘农技人员在学历上要求上留了一个空间,希望吸引到较低学历专业人员进入并且能稳定下来。
    十一、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目前,全省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核定编制14940个,实有人员中50岁以上占36.6%,35岁以下的仅占14.2%。全省各地普遍存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老化、队伍断层等问题。这一方面,全省编制卡得比较严,有的地方坚持“只出不进”或“多出少进”,不少乡镇20多年未进一人,这在全省各地都有反映。另一方面,客观上,乡镇农技推广工作环境艰苦,工资福利待遇不高,对全日制本科以上的人才缺乏吸引力;不少新聘人才往往以乡镇农技推广中心为跳板,工作一两年后通过公务员考试、省辖市以上事业单位招考或其他途径离开了农技推广部门,影响了农技推广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农技推广工作的持续开展;一些地方在招聘时,考试内容专业性、针对性不强,主要参考公务员考试,涉及农学类专业知识较少,而基层农技推广工作对农业相关知识专业性要求较高,导致部分新聘人员专业不匹配,无法胜任日常农技推广工作。近几年来,扬州、张家港、太仓、常熟、盐城市盐都区等一些地方积极探索,与省内高校联合,通过定向委培方式培养“永久牌”本土化农业农村人才,委培生毕业后不直接入编农技推广机构,可先推荐到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业园区(基地)和农业企业等单位从事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管理等工作,如乡镇农技推广机构需要招录正式人员,也须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虽然不能直接入编,但是合同一般签定5年以上,基本可以长期服务在农村了。有了这么一群有农业专业知识、稳定从事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年轻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招录时才能有人报、招录后才能留得住。从报考情况看,应届生报考相当踊跃,如张家港市报考与录取比例一直保持在6∶1左右,录取均分一直比该专业全省统招生高10多分,90%以上学生的高考总分超过本一省控线。从毕业情况看,太仓市和张家港的毕业生成了镇村香饽饽,还没毕业就被提前“瓜分”一空。《办法》吸收了这种通过定向委托的方式培养农技推广后备人才、进编遵循凡进必考、优先录取的做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定激励政策,通过定向委培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十二、关于农技人员工作职责
    农技人员究竟应该干什么?在实际工作中,农技人员已经干的、正在干的和农技推广法规定应该干的大有不同。某县一个乡镇农技站站长说该乡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实际只有他一个人,他一年所做的工作包括秸秆禁烧、包片驻村、环境整治、防洪抗灾、农业补贴等共有13项任务,穿插完成县级农业部门布置的工作。虽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但总体情况并不乐观。乡镇农技人员看起来编制不少,但有一部分被非专业人员占用,即使是专业农技人员,往往也要花大量时间从事政府中心工作,只有约30%的时间从事本职工作。当然,农技推广工作本身就是乡镇中心工作。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服务对象的变化,农技人员职责也要有新的要求。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原则,《办法》规定了农技推广机构11条公益性职责,其中4条为我省新增。围绕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责,农技人员的本职工作主要是:开展试验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承担和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了解农业技术推广成效和生产经营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建议等。当然,法律制定得再好,还要看执行情况。不过,《办法》已经规定不得抽调农技人员从事与农技推广无关的工作,违反规定是要负相应法律责任的。
    十三、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目前全省各级农技人员职称评定为统一标准,奖项和论文所占比重较大,但基层农技人员获得相应奖励的机会较少。《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层分类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向乡镇(街道)、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倾斜,重点考核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推广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制定有基层农技推广特点的办法,让全体农技人员共享政策的阳光雨露。
    十四、关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合理收入
    我省乡镇合并后,农业推广机构和人员都进行精简,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都成倍增加,工作量明显加大,但相比工作量和其他部门同类人员而言收入偏低。另一方面,经过有关各方多年共同努力,全省农技推广人员工资基本能全额保障了,部分同志却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思想。这几年,国家和省组织实施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有的地方申报不积极。究其原因,少数地方及有关部门说农技人员工资已经实行绩效了,干本职工作不应再拿补贴,否则就要处理。从本能而言,项目申报单位和人员或多或少会产生多报项目多干事却不会多拿多得、不报项目也不会犯错的思想。这要分清“常规工作”和实施重大农技推广项目之间的关系。目前实施的国家和省重大农技推广项目虽然对农技推广工作产生了重要推进作用,但还不是硬性任务,主要采取申报制,某种程度上也是“额外”工作。而要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会产生相应费用,所以给予适当补助理所应当。为此,《办法》规定:“县(市、区)、乡镇(街道)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国家、省有关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助”。这给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吃了定心丸:农技人员参与实施重大农技推广项目可以光明正大地获取正当补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提高农技人员积极性的措施之一。对此,农业部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行充分沟通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
    十五、关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
    根据公益性一类职能划分,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应全部纳入当地乡镇政府财政预算,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普遍存在工作经费不足问题,绝大部分乡镇农技站年工作经费在10万元以下,难以全面履行公益性职能。部分农技站工作经费尚未列入乡镇政府财政预算,而是以“一事一议”方式向乡镇政府临时申请。此外,各地工作经费的配置标准不一,主要存在按在岗人数定额、一次性财政拨款、实报实销等方式;部分地区还存在工作经费与招商引资等创收指标挂钩现象。同时,人均年度工作经费还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2016年典型调研的六县(市)2015年人均工作经费为0.36万元,其中,苏南地区0.48万元,苏北地区0.24万元,仅为苏南地区的一半,而苏北地区是我省主要的农业生产区,较少的工作经费无法满足苏北地区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需求。二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农技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低甚至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的问题,同时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定期体检等福利待遇尚未完全解决,导致农技人员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对此,《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规定逐年增长”。同时用列举法明确工作经费使用方向,包括农情监测预报、农产品质量监测、技术示范推广、职业农民培训等四项。
    十六、关于基层农技人员奖励
    目前省、部分市都对基层农技人员有相关表彰和奖励政策和意见。不过客观而言,因基层农技人员数量庞大,而政府及其部门的表彰和奖励控制得比较严,奖项覆盖的人员比例很低。从省级层面看,目前能够“光照”到基层农技人员的主要有省政府颁发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省人社厅和省农委联合组织的全省农技推广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省农委开展的农业丰收奖等几项。这些年,这些奖项响应基层呼声,逐渐加大基层农技人员获奖比例。如全省农技推广先进工作者表彰要求基层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但这也只能每4年才能表彰约70名基层农技人员。《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表彰或者奖励应当向基层一线倾斜,提高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获得表彰或者奖励的比例”。
    十七、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农技推广中的职责
    目前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要实行由乡镇政府管理为主、县级业务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但总体上县级业务部门指导力度很弱。乡镇农技人员也主要是由乡镇政府管理、考核,但在乡镇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中,农业技术推广本职工作的权重只有30-40%,乡镇政府和农技人员均未能高效地履行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基层农技推广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率纳入农业现代化指标考核体系,与现代农业建设统筹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改善县、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并配齐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不得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等等。要千方百计给农技人员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农技人员全身心投入农技推广工作,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成效,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效技术支撑。今后,抽调或者借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工作的行为是犯法的。
    《办法》没有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作重复说明,但这并不表明可以忽视这个方面,因为上位法的规定很明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不受侵害”。具体到我省,就是指前期建设的“五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和正在建设的“五有”乡镇畜牧兽医站。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场、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管理须按照《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上述行为也受到《办法》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约束。“五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花了巨大精力才建起来,地方要负起建设的主体责任,持续运营维护,充分发挥作用。对个别地方出现的“五有”乡站刚建好资产就被平调或改变用途的恶劣做法,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追究。
    十八、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办法》强调了4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三是明确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四是追究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法律责任。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或造成相应损失的,按违规和违法性质分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分、国家赔偿和刑罚等几种。
    《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其中民事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主要包括:(一)对因应用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被强迫应用农业技术受到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其财产损失,如因应用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农作物减产或者绝收的,农业技术提供者应向农户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二)对因应用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或者被强迫应用农业技术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员,应赔偿其人身伤害所受到的损失。这可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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