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0-09 | 来源: 安徽农业网
一、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试点县数量不少于11个)
该任务为约束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2018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试点实施内容主要包括:
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研发及应用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利用和收储运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二)实施条件
1.具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基础。试点县具有一定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基础与条件,通过试点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本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为其他地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供经验借鉴。
2.助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试点重点倾斜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通过试点倾斜实施,增加贫困县项目和资金供给,做大做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带动当地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推动贫困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3.坚持试点县“有进有退”。加强试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2017年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县不再列入今年试点。
(三)补助对象
各试点县内从事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基料化利用、能源化利用及原料化利用等“五化”利用的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个人。
(四)补助标准
按照省级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各试点县(市)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补助标准。
(五)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统筹推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和试点实施部门具体责任,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完善试点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打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2.农用为基,多元利用。因地制宜,优化提升农作物秸秆农业利用方式,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提高农作物秸秆产业化、高值化利用水平,不断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实现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健康长续发展。
3.提升服务,提高效益。成立试点技术支撑专家组,加强试点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咨询、培训及服务。强化全程服务,推动试点顺利实施。加强试点主体推介和成效宣传,不断扩大试点知晓度和影响力。
4.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建立省级监管和县级监管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并举、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互补的试点监管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解决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科学制定试点绩效评价办法,严格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试点实施效果。
(六)监管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建立试点实施情况月报制度,组织试点县按月上报试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展等内容,及时了解各试点县项目实施进度,研究解决试点县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2.开展中期督查。省农委于项目实施中期开展试点中期督查,实地查看试点县试点实施情况,分析试点存在问题,指导试点县推动试点项目优化提升。
3.严格绩效评价。省农委、省财政厅于2019年1月上中旬组织对各试点县开展绩效评价,全面考核各试点县试点实施情况,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在来年试点实施中的应用,实现试点县“有进有退”,形成有利于推动试点开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实施区域
泗县、临泉县、寿县、太和县、灵璧县、望江县、明光市、濉溪县、蒙城县、阜南县、广德县等11个县(市、区)为我省2018年试点县。其中泗县、临泉县、寿县、灵璧县、望江县、阜南县等6县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太和县、蒙城县等2县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在15个县开展耕地质量提升与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开展取土化验7500个以上、田间试验350个以上,退化耕地治理25万亩)
该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1.开展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针对沿淮淮北地区砂姜黑土、黄褐土、黄潮土等三类耕地土壤“薄、瘦、僵、旱”等障碍因子,及耕层变浅、物理性状变差、养分失衡、水肥气热失调、抗旱保水能力下降等退化问题,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区)集中连片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技术示范区25万亩,集成增施有机肥、秸秆深埋还田、施用土壤调理剂和精准施肥等综合配套技术措施,探索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技术模式;同时,在示范区配套建设1个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跟踪监测治理效果。力争实现示范区耕地土壤障碍因子得到缓解,耕地质量稳步提升。
2.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突出粮油等大宗农作物,选择15个县(市、区)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每个县(市、区)集中连片建设万亩示范片1个以上。因地制宜,找准当地作物施肥突出问题,确定化肥减量增效主推技术模式,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集成推广配方施肥、机械施肥、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应用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加强农企合作推广应用配方肥,引导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等服务。
3.开展土肥基础工作。继续抓好田间调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发布、数据开发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一是调查采样化验。结合测土配方施肥和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有关技术要求,合理布设调查采样点位并相对固定,规范取土化验,强化质量控制。调查采样点位应覆盖所有乡(镇)、村,抽取10%样品化验中微量元素含量。二是田间肥效试验。开展主要粮食等农作物化肥利用率、经济作物“2+X”田间肥效、肥效校正和中微量元素单因子肥效等试验。三是数据开发利用。汇总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监测和调查评价数据,优化施肥配方,完善县域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开展科学施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模式。充分利用田间调查和取土化验数据,更新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四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按照《全省肥料使用情况定点调查方案》(皖农土函〔2016〕166号)要求,每个县(市、区)确定30个以上固定调查点,开展肥料使用情况调查。
(二)实施条件
1.土肥基础工作县。近3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稳定在30万亩以上,主导产业优势特色明显,具有区域代表性,产业化基础较好,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较好;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部门工作扎实、积极性高;土肥工作机构健全,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能力,技术力量较强,工作基础较好;配方施肥推广应用具备较好的基础,具备与规模大、信誉好的供肥企业合作的经验,乡村肥料经销网点较为齐全。
2.耕地质量提升示范县、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除符合土肥基础工作县的条件外,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选择土肥工作基础好、整体素质和技术服务能力强的县(市、区)。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
(五)实施要求
1.土肥基础工作县。根据不同区域土壤类型和作物布局,以粮食、蔬菜和果树等作物为重点,做好取土化验和肥效验证等基础性工作,及时修正和完善区域施肥配方,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应用。持续推进“取土化验常态化、试验示范规范化、信息发布制度化、配方施肥精准化、调查监测网络化”,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测土配方施肥标准范本。
2.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县。在做好取土化验、肥效试验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技术模式,打造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样板。
3.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在做好取土化验、肥效试验等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区,集中展示一批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机制,开展配方肥、有机肥到田补助试点,优化肥料使用结构。突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主体、突出示范引导、突出机制创新、突出智慧土肥,打造创新发展、示范引领的测土配方施肥先行标杆。
(六)监管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手段。各县(市、区)在项目实施中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项目完成后进行总结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依据。
(七)实施区域
1.耕地质量提升示范。蒙城县、谯城区、颍上县、界首市、阜南县、濉溪县、埇桥区、霍邱县、明光市等9个县(市、区)。
2.化肥减量增效示范。肥东县、天长市、五河县、金安区、和县、贵池区、东至县、怀宁县、宿松县、宣州区、歙县、休宁县、含山县、旌德县、凤台县等15个县(市、区)。
3.土肥基础工作。长丰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萧县、砀山县、灵璧县、涡阳县、利辛县、固镇县、临泉县、太和县、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寿县、潘集区、定远县、凤阳县、来安县、全椒县、南谯区、舒城县、霍山县、裕安区、叶集区、芜湖县、无为县、南陵县、繁昌县、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枞阳县、义安区、潜山县、望江县、太湖县、岳西县、青阳县、石台县、当涂县、黟县、黄山区等45个县(市、区)。
三、支持渔业增殖放流数量不低于22200万尾(粒)
该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一)实施内容
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在大江大湖等渔业资源衰退的重点公共水域实施增殖放流,目的是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二)实施条件
1.放流苗种。选择对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动物作为放流品种,主要为鲢、鳙、青、草、鲤、鲫、鳊、鲂、鲴、鲌、鳜、蟹、鳖等。经济物种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严禁投放外来种、杂交种及转基因种。苗种须经过检验、检疫,确保放流苗种质量。经济鱼类苗种以小规格为主,在3厘米以上,蟹为扣蟹以上;珍稀鱼类苗种,胭脂鱼不小于3厘米,大鲵不小于20厘米。
2.实施水域。重点在《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确定的长江、新安江、淮河、巢湖等重要放流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实施增殖放流。
3.放流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等相关规定,强化工作指导,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增殖放流活动规范化、科学化。
4.绩效目标。目标是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要求放流数量不少于2.339亿尾,投入产出比≥1:10,捕捞渔民抽样调查满意度≥80%等。
(三)补助对象
开展放流活动的渔业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湖泊管理机构,以及承担增殖放流相关检测与监测评估工作的技术推广与教学科研机构。
(四)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实际投入与中央下拨专项资金总体情况,综合考虑当年与上年度放流水域、数量、品种、规格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五)实施要求
严格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6号)和《安徽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34/T1005-2009)等相关规定、规范。
(六)监管措施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增殖放流工作的相关规定,针对增殖放流水域、苗种供应单位、放流苗种质量和数量、放流方式方法等关键环节,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增殖放流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分管委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委渔业局、财务处负责同志组成;专家组由省农委渔业局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由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农科院水产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等相关专家组成。
2.强化执法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加强增殖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渔政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偷捕放流苗种行为。
3.广泛舆论宣传。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提高增殖放流的社会影响。通过公告或上网公示等方式,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开展效果评估。鼓励委托教学、科研机构通过社会调查、标志放流、资源监测、跟踪调查等方法,对放流投入产出比、生态环境、渔民满意度等指标进行调查,科学评估增殖放流综合效果,为做好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七)实施区域
重点在《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确定的长江、新安江、淮河、巢湖等重要放流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实施增殖放流。

在线咨询